2014年2月李某向A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,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预测面积为100平方米,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2万元,总价人民币200万元。若房屋实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预测面积,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%以内(含3%)部分的购房款由A公司返还给李某,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%时,李某可以选择解除合同、返还购房款及利息或选择继续履行合同。如果选择继续履行合同,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%部分的购房款则由A公司双倍返还给李某。2015年2月交房时房屋实测面积为95平方米,由于房价上涨,李某选择继续履行合同。依照合同约定A公司应向李某返还面积误差3%以内部分的购房款人民币6万元,面积误差比超过3%部分的双倍购房款人民币8万元,对此A公司及李某均无争议。但在李某前去A公司领取退还的购房款时,A公司却提出加倍返还的购房款人民币4万元,需要李某按20%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,并由A公司代扣代缴。对此李某感到十分疑惑,这税到底该不该由自己来缴纳呢?